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时间:2009-10-18浏览:2170设置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          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3.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及投标函的规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进驻施工现场。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及权利划分。

4.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不论是甲供还是乙方自购,都必须有出厂合格证,须现场抽样检测,须在监理签记取样下,须测试中心测试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在工程上使用。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驻工地代表对施工企业自购材料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甲供材料应根据工地进展情况,每月28日前经监理审批后报送基建处。

5.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治、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重要部位必须实施旁治,监理工程师的旁治内容应有文字记录,监理工程师应旁站而来旁站以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甲方驻工地代表有权指出并要求改正。

6.          施工质量控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理工程师应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严格工序质量检查,消除质量隐患,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甲方驻工地代表应及时指出。

7.          施工企业应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进行中应制订月、旬施工进度表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并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对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展情况。督促施工企业按计划组织施工。若出现不属于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的停工,签署工程延期的,应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

8.          工程量计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如果出现图纸和设计变更不能反映的工程量增减,应汇同甲方驻工地代表共同量定。工程量确定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方予拨付工程款。

9.          工程变更: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重要部位的施工组织方案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驻工地代表应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报送基建处,并统一上报保卫部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2小时内上报基建处,8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

10.   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由甲方驻工地代表组织参建各方共同参与,工程经竣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1.   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图纸和变更外的工程量的量定,必须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甲方审核工程师共同量定。

12.   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驻工地代表不得接受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的晏请及接受礼物,必须切实搞好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