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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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规定

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落实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对监理单位作如下规定:
1.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
2.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设备。报甲方审核。监理过程中若需要更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
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贯彻设计意图,无权自主变更设计。对图纸中不完善的内容有权独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征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认可,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认真落实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切实做好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
5.坚持由总监主持及甲方代表参加的工地例会制度,做好会议纪要和监理月报。
6.坚持总监对施工过程的巡视、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关健工序的旁站制。
7.加强验工审核,对有关增加工程造价的签证和设计未明确以及材料代换的签证需事前经甲方认可。
8.加强材料进场验收,严格对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签证,做好取样复检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签发撤出现场的书面通知。
9.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的或不称职的,甲方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整人员。
10.对监理工作实现奖罚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给予奖励;对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的给予惩罚和追究责任。奖罚额度由基建处办公会议根据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