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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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基〔20193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

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91231

 

江苏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和建议,明确设计内容,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施工管理中应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变更,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指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五条  变更审批权限划分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学校基建处办公会研究审批,按基建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经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工作例会讨论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单项变更造价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经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单项变更造价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单项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拟定,并提交校长办公会会研究审核,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变更审批程序。

第六条  变更提出形式

(一)学校重大决策引起的变更;

(二)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

(三)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

第七条  变更审批程序

变更提出后,由基建处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出图,跟踪审计单位作出预算,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开展审批,如审批通过,则由基建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九条  根据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基建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信息。

第十条  基建处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跟踪确认,需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返工或其他需现场计量工程量的,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基建处现场代表现场计量并签字确认,基建处负责具体落实工程变更情况,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和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签证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三条  基建处和现场监理及工程跟踪审计人员须如实详细记录现场实际情况,并会同施工方对相关工程量予以实测实量。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基建处现场代表各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并报基建处现场代表。

(三)依据合同能确定的单项工程签证造价调整,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四)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单项工程签证,由基建处组织现场代表、审计处和监察处代表等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洽商,明确签证涉及的造价调整数额或结算办法,形成会议纪要,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基建处现场代表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单原件报送基建处一份并自留一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其他修缮、装修等工程变更和签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发〔2012〕13号)同时废止。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