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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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基〔20192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91231

 

 

江苏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甲供材料及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师范大学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障基建工程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工程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在使用、供应过程中的相应行为,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甲供材料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学校委托有关部门采购并运至指定地点,交付给施工单位使用或安装的材料(设备)。

第三条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是指由甲方认定某种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同时确认此种材料(设备)的价格。该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根据要求组织采购,进行保管和施工。

第四条 甲供材料(设备)须按照江苏师范大学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采购,由基建处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依照相关程序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组织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付款。

第五条  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范围

1.工程采购文件指定的材料(设备);

2.工程设计变更新增加的材料(设备);

3.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材料(设备)。

第二章  甲供材料的实施程序

第六条 甲供材料计划内容包括甲供材料的数量、品种、规格及进场时间,由甲方工地代表组织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工程变更进行编制。

基本流程为:施工单位编制计划监理工程师审核跟踪审计人员复审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基建处计划科复核报基建处分管领导审核基建处向校招标办办理采购申请手续由招标办组织进入采购程序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基建处履行并落实材料(设备)供应合同。

第七条 甲供材料的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使用需要,如实供量与清单量(含变更调整)存在出入,工程结算时应依据实际数量增减按规定予以相应增减。

第八条  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应在甲供材计划中予以明确。为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施工进度及时编制甲供材料计划,甲供材料及设备准备时间应要求不少于90天(自甲方工地代表确认时间起至实际工程使用时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甲供材料进场验收由甲方工地代表依据合同组织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及品种进行接收,同时填写材料交接单,并按规定交付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报验验收手续,材料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实施程序

第十条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及相应价格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制订采购文件时,如在采购前不能明确的,可先在采购文件中标明暂定价格,在工程实施时再予明确。

第十一条 对于在采购文件中只标明暂定价格的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编制计划,包括材料的品种、数量、规格及需甲方最迟确认的时间,认质认价材料要求自甲方工地代表确认时间起至施工单位要求甲方最迟确认的时间,应不少于90天。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计划编制后交监理、跟踪审计审查,再由甲方代表提交基建处分管领导,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施。

市场调研须形成调研报告,并经相关参与人员签字后作为档案保存。

第十二条 对于可确定价格的认质认价材料,需提供样品的,由基建处负责提供并由工地甲方代表监督实施。施工单位须按照约定签订合同。对于进入现场的认质认价材料,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材料具体规定和样品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对已完成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进场材料与认质认价材料不符的,基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必要时可改为甲供材料。

第四章  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甲供材料的应供量为清单量(含工程变更调整)。施工单位实领量超过应供量的,其超出部分按供应价乘以超供量计价,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应根据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列入投标标函报价,因标函内的认质认价材料(设备)价格计算错误、对采购文件理解出入而导致的执行偏差、主动让利等风险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消耗系数的确定:采购文件规定的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其材料消耗系数,由投标单位自主确定。新增加材料的消耗系数应根据实际使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和型号,套用现行定额执行,若现行定额中无此子目,可参照相近子目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差价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计算办法:(实际认定单价-采购文件规定单价)×(清单工程量±工程变更量)。

第十八条 对于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由乙方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变更为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同样适用本办法,其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差价计算办法为:(实际认定单价-投标标函中的单价)×投标标函计算材料量(含消耗量)。

第十九条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差价的其它费用计算,应按相应工程采购文件、工程合同约定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条款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基20094号)同时废止。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13日印发